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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道路安全法第63条怎么处罚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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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,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措施如下:

一、对行人的处罚

警告

对于初次违规或情节轻微的行人,交警可当场给予口头警告,以提醒其遵守交通规则。

罚款

多数情况下,对行人处以5元至50元以下罚款。

二、对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

警告或罚款

非机动车驾驶人若违反第63条规定(如拒绝接受罚款、强行拦车等),可处警告或5元至50元罚款。

扣留非机动车

若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,交警可依法扣留其非机动车。

三、其他相关规定

滞纳金:

若非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罚款,自滞纳金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3%。

车辆处理:非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接受处理且超过6个月未领取被扣车辆或行驶证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撤销号牌和行驶证并上缴财政。

四、法律依据

上述处罚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八十九条执行,该条款明确列出了警告、罚款及扣留非机动车的处罚措施。

特别说明:若涉及其他车辆驾驶人(如机动车),则适用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,可能面临扣留驾驶证、罚款甚至拘留等更严厉的处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