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第二条的规定,发明创造主要包括以下三类:
一、发明专利
指对产品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 新的技术方案,需具备以下特点:
新颖性:
在申请日前未被公开过;
创造性:
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显著进步;
实用性:
能够制造或使用,并产生积极效果。
示例:新型自行车的外形设计、智能手机的操作系统改进等。
二、实用新型专利
指对产品的 形状、构造或其结合提出的 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,需满足:
1. 新颖性;
2. 实用性;
3. 非显而易见性(与现有技术存在明显区别)。
注意:实用新型仅适用于产品,不适用于工艺方法(如制造流程、工艺技术)。
示例:带有防滑手柄的餐具、可折叠晾衣架等。
三、外观设计专利
指对产品的 整体或局部的形状、图案或其结合以及 色彩与形状、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 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,需符合:
美观性:
具有视觉吸引力;
工业适用性:
能够工业生产并应用于实际产品;
非功能性要求:
不涉及产品功能改进。
示例:手机壳的图案设计、家具的流线型外观等。
补充说明
科学发现与发明创造的区别:科学发现是对自然规律的揭示(如牛顿定律),而发明创造是应用科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创新;
专利申请要求:需通过专利局的审查,不同类型专利的审查标准存在差异。
以上三类专利共同构成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体系,覆盖技术创新与工业设计的全领域。